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3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增列「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者始受保障及
    對形成之畸零地請求購買權;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賦予法院得斟酌
    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
    前越界建築之情形,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