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公平並維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和諧,增訂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情形,亦宜適用。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支付
    償金者為限,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