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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公平並維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和諧,增訂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情形,亦宜適用。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支付 償金者為限,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