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4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三、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宜有明文。爰參考民法親
    屬編施行法及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條文及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三、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宜有明文,並為地政機關
    預留準備期間,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