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該 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此一增訂,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 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之情形,亦宜適用,俾保障善意留置權人之權益,爰增 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