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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2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