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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2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