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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0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修正之民法第八
    百九十九條之二已予增訂,並就其得適用動產質權之範圍予以明定,本條爰配合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