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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8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有關準用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民
    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宜適用
    ,俾求周延,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