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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3-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意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
    上權,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