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八
    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
    八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