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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
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原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民
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施行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列本條後
段規定,並調整前段文字。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
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現行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施行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列本條
後段規定,並調整前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