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宜適用修正之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許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保護其權益,爰 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