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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宜適用修正之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許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保護其權益,爰
    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