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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7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於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為使修正施行前後此類行為之效力一致
    ,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