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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6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既在適度保護行為人,兼符廣告
    人意思,此項規定,對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
    亦當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