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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訂數人先後分別或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廣告所指
    定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之取得,及廣告人如已善意給付最先通知之人者,其報酬給
    付義務消滅。其規定結果較原規定為周延妥適,既可保護行為人,對善意之廣告
    人亦無不利,故對於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懸賞廣告允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