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訂數人先後分別或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廣告所指 定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之取得,及廣告人如已善意給付最先通知之人者,其報酬給 付義務消滅。其規定結果較原規定為周延妥適,既可保護行為人,對善意之廣告 人亦無不利,故對於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懸賞廣告允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