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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保證人之利益,新增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保證人之權利,不得
    預先拋棄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