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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如以惡意取得證券者,應許發行人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
    事由對抗持有人,為學者間之通說;修正前民法雖無規定,但修正民法債編第七
    百二十二條已增訂但書明文。為保護無記名證券之發行人,宜使民法債編修正施
    行前後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