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時尚未終了之旅遊,旅客與
    旅遊營業人間之權義關係,其未終了部分宜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新增關
    於旅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