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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時尚未終了之旅遊,旅客與 旅遊營業人間之權義關係,其未終了部分宜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新增關 於旅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