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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6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消費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
    消費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
    之消費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