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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7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
    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