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簡便易行之損害賠償
    方法。為期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損害賠償亦得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