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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0-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利息債務
    如係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為避免
    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