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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6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本條第一項「官署」一詞,改為﹁機關﹂,其理由同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
又「呈請」一詞,為舊式公文書所習用名詞,宜依現行公文習用語法改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