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修正禁治產及監護相關規定,包括總則編禁治產部分及親屬編監護部分 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新增「輔助」制度,刪除成年監護之監護人法定順 序及監護事務改由法院實施監督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之運作影響深遠,為避 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瞭,致衍生適 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參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立法例, 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