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法總則第八條已經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訂第三項前段,明定上 開修正之規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範圍則限於民法總則施行後至修正前之期間。 又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應從舊法之規定 ,較為公允,爰增訂第三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