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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本條第一項「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之修正說明之一
    。
二  現行法人登記法規「公布」一詞,已改為「公告」 (如非訟事件第三十九條,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等) ,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