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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不溯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惟在例外情形,承認法律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方符
立法旨趣者,須於施行法特加規定,以免爭議,民法總則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亦宜採
同一原則,爰於第一條末增列:「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
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