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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4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
    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
    ,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