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4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 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 ,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