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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3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
    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