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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8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為配合第九百八十二條之修正,本條第一款增加「第一項」三字。我民法親屬編所定
婚姻制度,既採一夫一妻制,而最足以破壞一夫一妻制者,莫過於重婚。舊法第九百
九十二條對於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僅規定為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
求撤銷之,如未經訴請撤銷,則重婚仍繼續有效,似與立法原則有所出入。為貫徹一
夫一妻制,爰於本條第二款增列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