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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7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以DNA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並無血統混淆之虞。    
三  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
    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
    ,顯失公平。                                                          
四  即使馬上結婚、懷孕致所生子女受前後婚雙重之婚生推定,亦可提起確定其父之
    訴加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