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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5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舊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是否包括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在
內,學者見解頗不一致,或謂得適用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認其結婚為無效,究不若明
文規定為宜,且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亦包括有配偶者者重婚及同時與二
人以上結婚在內,為期民刑法規定一致及避免解釋之紛擾,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