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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條理由謂意思表示,其意義往往有欠明瞭者,應將不甚明瞭之處解
釋之。但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致失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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