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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79-2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新增。第九百七十七條因解除婚約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九百七十八條、第九
百七十九條因違反婚約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因婚約無效、解
除或撤銷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均不宜聽其久延不決,應設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