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新增。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 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至於因當事 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