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表意人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及居所,並非因自己之過失者,應使其依公示送達之方
法,而為意思表示。至公示送達之程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表意人應依其規定辦
理,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