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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表意人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及居所,並非因自己之過失者,應使其依公示送達之方 法,而為意思表示。至公示送達之程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表意人應依其規定辦 理,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