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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六條理由謂占有無體物, (權利是也) 應準占有有體物之例 保護之。如占有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必占有某物,亦得行使權利之財產權是也。此 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