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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3-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共同占有之占有物受第三人侵害時,應容許各占有人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原條
    文第九百六十條之自力救濟或現行條文第九百六十二條之物上請求權,始得保障
    各共同占有人之權益。
三、占有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於共同占有人間之效果如何?宜明文
    定之,爰增訂第二項,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