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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九十八條理由謂收回占有之請求權,於侵奪後。經過一年不得
主張之,蓋收回占有之請求權,若隨時皆得主張,則權利狀態恆不確定,害及社會之
安寧。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