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占有人應有保護占有之權能,原與所有人相同,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所有主張之
權利,占有人亦得主張之。故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時,使其得向侵權人或其繼受人
,請求返還占有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或占有被妨害時,亦應使其得向妨害其占有之人
,及其一般繼受人請求除去其妨害, (即回復原狀) 或遇有被妨害之虞時,應使各占
有人得向欲加妨害之人,或其繼承人請求預防其妨害,以完全保護其占有。此本條所
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