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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條理由謂向非對話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受之意思表示,不能十分了解,故須其通知,達到於
法定代理人時,始生效力。蓋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