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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一條理由謂惡意占有人,當其占有之時,逆知將來須以其
占有物所生孳息,及占有物共返還於回復占有物人,縱使其返還現存之孳息,並清償
現已無存孳息之價金,必不至因此而受不測之損害。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