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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六條理由謂惡意占有人,明知無占有其物之權利,祇許將
必要之費用,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向回復占有物人請求清償,至其所出之有益費,不
在請求清償之列。蓋此項費用,若許其請求清償,惡意占有人可於其占有物多加有益
費,藉此以難回復占有物人,故設本條以杜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