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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理由謂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其占有物所支出有益費,
致使價格增加者,以增加之數為限,得請求清償其有益費,否則回復占有物人,不當
得利,不足以昭公允。但奢侈費為占有人因快樂或便利而出之費用,不能向回復占有
物人請求清償,權衡事理,可以推知,無須另設明文規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