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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3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調整。
二、至於善意占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滅失或毀損者,對於回復
    請求人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善意占有人若因此受有利益者,仍應依不當得利
    之規定負返還之責,乃屬當然,併此說明。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二條理由謂占有物滅失毀損其事由應歸責於占有人者,若
其占有人係善意占有人,又為自主占有人時,應使依不當得利之原則,將受益額悉數
清還回復占有物人,否則必令其負賠償全部損害之義務,未免過酷。故設本條,以保
護善意自主占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