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關於直接占有人之例示多屬動產占有人,實則對不動產亦得成立占有,為避免 誤解,爰增列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以資補充。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條理由謂對於他人,本於物權或債權之法律關係而占有 之權利,或負占有之義務時,欲明示其相互間之關係及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必須先規 定其占有人及他人之地位,例如賃借人將賃借物轉貸與人之時是也。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