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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4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原條文關於直接占有人之例示多屬動產占有人,實則對不動產亦得成立占有,為避免
誤解,爰增列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以資補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條理由謂對於他人,本於物權或債權之法律關係而占有
之權利,或負占有之義務時,欲明示其相互間之關係及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必須先規
定其占有人及他人之地位,例如賃借人將賃借物轉貸與人之時是也。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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