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一條理由謂占有之意義,古今學說暨立法例均不一致。本 法以事實上管領物之人為占有人,不問其為自己,抑為他人,均保護之,所以重公益 也。但占有輔助人,例如僱工承僱主之命管領其物,則不得為占有人。故設本條以明 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