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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3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理論言之,留置為謀債權人之利益,
自應由債權人負擔其費用,然就事實言之,留置為因債務人之不為清償,否則無留置
之必要。故此項費用,得使債務人償還,且所謂必要費用者,即有利於留置物之費用
,係屬有利於債務人,尤應使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方足以昭公允。故設本
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