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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本條之立法意義,與前條大致相同,即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
回贖之。但自出典後已經過三十年仍不回贖者,是出典人無意回贖,已甚明顯。法律
即無再予保護之必要,典權人得即取得典物所有權,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