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14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九百十四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之規定,是
    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典權之定義,係以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有使用及收益之權。故第七百
七十四條至八百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亦
得準用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