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出資人非經質權人之同意,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 更。本條設此規定,蓋以保護質權人之利益也。